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官雪琴,官文建, 湖北中一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鄂0802民初2517号,荆国用(2014)第150号,{荆门}联众经纬地[2021](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中一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官雪琴、官文建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2017)鄂0802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在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你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官雪琴、官文建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4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但你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你公司享有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新桥村四组、牌楼镇长岗村三组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国用(2014)第150号,土地使用面积83958平方米),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拍卖你公司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依法委托湖北联众经纬房地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或者传真送达等其它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湖北联众经纬房地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荆门}联众经纬地[2021](估)字第0309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上述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3月2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476.6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