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宏林,江登,沈杰,丁永升,于菊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登、沈杰、丁永升、于菊杰:本院受理原告刘宏林与江登、沈杰、丁永升、于菊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