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殷俊,阳冬林,杨珊红, 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殷俊: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阳冬林、杨珊红向原告支付欠款656831元,并按照日利率0.0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利息76061元(自2021年5月27日起暂计至2021年12月5日,2021年12月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殷俊对被告阳冬林、杨珊红的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3、判令被告阳冬林、杨珊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9000元,被告殷俊对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南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