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闵杰, 武汉市硚口区喜乐年华服装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市硚口区喜乐年华服装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闵杰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喜乐年华服装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