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邦玉,何丹,第三人-颜小明, 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31148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彭邦玉、何丹与被告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颜小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03民初311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