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华川,丁世群,龚兰明,冷登会,夏祖彬,张扬,张荣,夏先玉,黄心语,黄文弟,宋世利,刘校媛,万明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世群:本院受理唐华川诉你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龚兰明、冷登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唐华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9,723.91元,扣除其垫付的2800元,还应支付156,923.91元;2.被告夏祖彬、丁世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唐华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68,453.11元;3.驳回原告唐华川对被告张扬、张荣、夏先玉、黄心语、黄文弟、宋世利、刘校媛、万明分的诉讼请求;4.驳回原告唐华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710元,由被告丁世群负担;案件受理费8235元,由原告唐华川负担3286元,被告龚兰明、冷登会负担3438元,被告夏祖彬、丁世群负担1511元。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经原告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