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晓玲,胡荣三,刘道玉,刘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8民初412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荣三、刘道玉:本院受理原告陈晓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8民初4123号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胡荣三、刘道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晓玲借款本金 50000 元,并从 2021 年 7 月 27 日起按年利率 15.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伟对被告胡荣三、刘道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荣三、刘道玉追偿。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胡荣三、刘道玉、刘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