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志兵,张蕾,袁才娟,张洪柳,陆由由,周芬,戴雄武,万绪彬,唐一芾,乔林芳,魏仁礼,曹天风,王安红,沈敏柳,张剑勇,俞谋良,第三人-, 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镇海农产品有限公司 ,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民再104号,(2020)沪01民终2077号,(2019)沪0116民初8597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志兵、张蕾、上海镇海农产品有限公司、袁才娟、张洪柳、陆由由、周芬、戴雄武、万绪彬、唐一芾、乔林芳、魏仁礼、曹天风、王安红、沈敏柳、张剑勇、俞谋良及一审第三人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再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20)沪01民终2077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030元,退还再审申请人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