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施小素,潘一,彭绍丽,刘烈洪,德穗公司, 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04民初2730、4527号,(2021)沪0104执4799、4660号,(20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烈洪,彭绍丽:本院在执行施小素及潘一与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两案中,德穗公司无法履行(2021)沪0104民初2730、45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因德穗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施小素及潘一申请追加德穗公司的股东彭绍丽、刘烈洪为(2021)沪0104执4799、466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沪0104执异15、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施小素追加彭绍丽、刘烈洪为(2021)沪0104执4799、466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