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静,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静、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本院受理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刘静、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