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钦杰,徐云合,舒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云合、舒勇:本院受理原告张钦杰与被告徐云合、舒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58935.4元,并以258935.4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8801.06元,本息暂合计为267736.46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09时00分在本院两江审判区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