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洋,赖欣,赖涛,曾怡,三峡酒业公司,川渝酒业公司, 重庆三峡酒业有限公司 ,重庆川渝酒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渝0103民初1051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赖欣、赖涛、曾怡、重庆三峡酒业有限公司、重庆川渝酒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杨洋与被告赖欣、被告赖涛、被告曾怡、被告重庆三峡酒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川渝酒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渝0103民初10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洋返还986588.27元和支付以986588.27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以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赖涛、被告曾怡、被告三峡酒业公司、被告川渝酒业公司对被告赖欣前述债务在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