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本华,冉景艳, 奉节县鼎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237民初735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奉节县鼎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冉景艳: 本院受理原告田本华与被告奉节县鼎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冉景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奉节县鼎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冉景艳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被告奉节县鼎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冉景艳公告送达本院(2022)渝0237民初73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田本华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2400元、从2021年8月25日起至该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8时40分在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第 三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