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星宇,李航,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5民初35608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星宇、李航:本院受理的(2021)渝0105民初35608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2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速裁中心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