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辉,李思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思波:原告杨辉与被告李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思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辉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4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思波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