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磊,杨国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2857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国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磊与被告杨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3民初28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石磊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前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石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40元,由原告石磊负担40元,由被告杨国友负担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