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汉洪,廖忠余, 南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浦城县莲塘镇余乐村卫生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浦城县莲塘镇余乐村卫生所、郑汉洪、廖忠余:本院受理原告南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莲塘镇余乐村卫生所、郑汉洪、廖忠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