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浩斌, 武汉弘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07民初922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弘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浩斌与被告武汉弘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鄂0107民初922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