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波, 荆州市鸿盛印务有限公司 ,武汉开心印印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荆州市鸿盛印务有限公司、冯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开心印印刷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