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桃梅,吴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桃梅、吴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被告何桃梅、吴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