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雷振雄,杨章莉,万斌,江丹华, 斯德克实业(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楚联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鄂0111民初96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斯德克实业(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楚联贸易有限公司、雷振雄、杨章莉、万斌、江丹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诉你们的(2022)鄂0111民初96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独任制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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