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林娜,韩玉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吉2401民初6538号,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0409号,吉(2017)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
内容
吴林娜、韩玉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被告吴林娜、韩玉子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2401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被告吴林娜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吴林娜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贷款本金102,150.73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完成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90%计算,并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罚息为年利率7.35%);三、如被告吴林娜不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可对吴林娜抵押的房屋(延吉市园红胡同4号楼3单元201,房产证号码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040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70号)经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韩玉子对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