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美桥,吴世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世强:本院受理原告吴美桥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