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俊,卢朝威,高升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821民初2787号之一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朝威:本院受理原告袁俊诉被告卢朝威、高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1)鄂0821民初27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