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清多,刘建民,刘建忠,第三人-通化宜家置业有限公司,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建民:本院受理原告宋清多诉你与刘建忠、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化宜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