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易羽翔,吴石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12民初943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石磊: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0日受理原告易羽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12民初94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将军路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