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鑫龙,高庆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吉0193民初360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庆新:本院受理原告赵鑫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3民初3602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3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准时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