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强,荣华,李伟,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强、荣华、李伟:本院受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解除原告与李强、荣华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二、判决被告李强、荣华偿还借款本金298330.66元及利息(从2021年10月23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贷款本金298330.66元为基数,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三、被告给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7万元;四、请求判决被告李伟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