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毅,刘颖,高士军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吉0102机2120号,(2018)吉0102民初410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颖、高士军:本院受理申请人姜毅申请执行(2019)吉0102机2120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未自动履行(2018)吉0102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向你们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风险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