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长春市国硕物资经销处,胡广, 吉林省新洲防水材料厂 ,吉林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吉0104执异8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新洲防水材料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硕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新洲防水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胡广向本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04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变更胡广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