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梦,于洋,杨秋旭, 乾安县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乾安县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梦诉被告于洋、杨秋旭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解除原告与你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要求你公司和于洋返还购房款23万元并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及违约金。3.判令杨秋旭承担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