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春生,熊朝燕,石孟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重庆市云阳县滨江东路1888号3栋16-5熊朝燕、被告重庆市云阳县复兴街道8号附95号石孟清:本院受理原告冯春生与被告石孟清、熊朝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成员通知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气费共计19212.91元,并按年息6%承担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9:00在云阳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