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高聪,崔翔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2民初44313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翔:本院受理原告宁高聪诉被告崔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2民初44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崔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宁高聪押金3,783.87元;二、被告崔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高聪违约金5,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5元,由被告崔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院部第三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