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潮华,余晓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14民初594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晓梅:本院受理原告张潮华与被告余晓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14民初59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奓山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