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翠红,毛兆军,曾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兆军、曾军:原告彭翠红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述资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