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健武,大悟亚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逖, 武汉新亚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03民初1425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新亚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悟亚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健武诉你们及刘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103民初1425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电子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为送达期,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为答辩期和举证期,本院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