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帮才,姚太翠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5民初541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梁平区大观镇梅花村4组姚太翠(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帮才与被告姚太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5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姚太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帮才借款本金11800元。二、驳回原告谭帮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5元,由原告谭帮才负担28.75元,由被告姚太翠负担9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