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长华,邵景利, 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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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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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邵景利:本院受理原告李长华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