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癸豆,王弋,张志玲, 昌都市龙者再生利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昌都市龙者昌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昌都龙者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龙者伯尔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汇达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52337号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昌都市龙者昌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91540300MA6T5AWA45):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汇达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都市龙者再生利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周癸豆,重庆龙者伯尔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弋,昌都市龙者昌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昌都龙者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志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5233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志玲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464649元; 判令被告张志玲按照月利率1.8%、基数为7464649元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19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其中2019年9月19日至 2021年12月18日的利息总额为3627819414元); 三、判令被告昌都市龙者再生利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周癸豆,重庆龙者伯尔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弋,昌都市龙者昌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昌都龙者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和质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已发生的律师费20000元; 六、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申请执行、拍卖、变卖以及律师费等费用实现债权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2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渝北区人民法院两江审判区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