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飞,郭伦文, 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便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铺垭仓储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四时花开园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1民初21300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万州区便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803089X4)、张飞(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郭伦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2138531J)、重庆铺垭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7797954D)、重庆市万州区四时花开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6309315Q);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2021)渝0101民初21300号 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便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本息共计305992.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285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3139.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的金额为117701.92元)2.判令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便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应支付给原告的担保费53950元(原欠费54000元,2020年8月21日还款50元后欠5395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5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以53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的金额为38218.23元。(以上金额合计为:515862.31元)3.判令被告郭伦文、张飞、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重庆铺垭仓储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四时花开园林有限公司对第1项、第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7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四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