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帅,胡芳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241民初751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2)渝0241民初751号胡芳敏:本院受理原告杨帅诉被告胡芳敏离婚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后第三日上午9:30在秀山县洪安镇洪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