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春权,王德先,刘华德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03民初234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华德:本院已受理原告蒋春权,王德先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渝0103民初2340号案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50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950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4日起之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法定休假日顺延)。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之日次日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