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军,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13民初28757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汪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渝0113民初28757号。因被告汪军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771.13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9月2日的利息邓)、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