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庆年,周佳成,郭露露,杨红霞,郭祥方,张云利,江胜,张超,滕戴娣,雷宇,秦灰,尹杰,陈炎,高雪丽,程峰,柯丹莉,李建,马税,马保成,郝国英,杨洲,张涛,张良红,李述桂,胡伟华,胡永发,陈莲花,何均,何越,李华,秦琴,徐维,朱国泰,胡满喜,周胜华,蔡持傲,汤晶晶,邵胜东, 武汉藏龙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武汉市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中天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马税,马保成,郝国英;杨洲、湖北中天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涛,张良红,李述桂;胡伟华、胡永发、陈莲花、武汉市江夏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何均,何越;李华、秦琴、武汉市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维、朱国泰、武汉藏龙集团有限公司;胡满喜,周胜华;蔡持傲;武汉藏龙集团有限公司、汤晶晶、邵胜东;杨庆年;周佳成;郭露露,杨红霞,郭祥方;张云利,江胜;张超;滕戴娣,雷宇;秦灰,尹杰;陈炎,高雪丽;程峰,柯丹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电子诉讼知情同意书、电子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