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志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无锡市陶记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市陶记运输有限公司、吴志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陶记运输有限公司、吴志成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崇明大道7600号)民事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