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洪艳,刘秀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秀刚:本院受理原告李洪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