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耿淑华,刘洪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洪林:本院受理原告耿淑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