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秀玲,王国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吉0521民初232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国强:本院受理(2022)吉0521民初232号孙秀玲诉王国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满后第3日9:3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