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会伟,黄永杰,陈淑芬, 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 ,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民初160号,(2017)苏执2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民初160号陈淑芬、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黄会伟、黄永杰、陈淑芬、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811 477元;二、被告黄会伟、黄永杰、陈淑芬对被告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前项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会伟、黄永杰、陈淑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25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被告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支付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被告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的342 500 126.55元及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42 500 126.5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从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为止)(扣除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认已收到的执行款72 895 602.52元);四、被告黄会伟、黄永杰、陈淑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25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被告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支付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 553 055.56元;五、被告黄会伟、黄永杰、陈淑芬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25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被告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支付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4 618 717.75元、逾期担保费2 682 465.75元;六、被告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在被告黄会伟、黄永杰、陈淑芬所承担的前述第二、三、四、五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认已收到的执行款72 895 602.52元);七、驳回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871 277元,由被告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黄会伟、黄永杰、陈淑芬、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