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仁泰,许诺,许云,王金量,苏丽兰, 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九洲瓷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阳市九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582民初92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九洲瓷业有限公司、当阳市九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仁泰、许诺、许云、王金量、苏丽兰: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九洲瓷业有限公司、当阳市九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仁泰、许诺、许云、王金量、苏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58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